江西省丰城市官方8月11日发布通报,该市一名教师因发布涉疫情不当言论,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

根据当地通报,“8月10日,我市一名教师张某良在网上以‘无线观察’的用户名发布涉疫情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公安局及时处置,于8月11日依法对张某良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当事人发布致歉声明

律师: 属个人观点,可行政复议

前述通报称,该教师在发布不当言论后,及时认识到错误,深感后悔,主动删除了网帖,并在原账号向广大网民致歉。

网传截图显示,“无线观察”此前在一文章的评论区留言称,“扬州面积不算大,人口也不算多,可不可以让扬州试验一下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看会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可以为全国后期防疫提供借鉴,仅仅是建议,勿喷。”

网传“无线观察”此前发表的评论。来源:澎湃截图

11日,当事人致歉内容曝光。

小编注意到,8月11日下午,涉事教师在个人账号“无线观察”发布一则致歉声明:“昨天我发的评论(扬州疫情)对大家造成了伤害,我当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感到很后悔,所以马上删除了;在此我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我诚恳接受处罚,今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该用户名认证信息是中学一级教师。

“无线观察”这一留言和被行拘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 目前尚不清楚张某良是否已经被行拘。

不过,有律师认为, 涉事教师“让扬州放弃严格防疫”言论系个人意见,在医学讨论范畴;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12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认为,从现有报道来看,“无线观察”这位网友在网上所发的“让扬州放弃严格防疫”言论是对防疫提出建议,属于公民对社会事务发表言论。该个人意见,也在医学讨论范畴,并不会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公安无须介入,对其的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元坚表示,从网传的截图来看,严格意义上说,网友这番言论只属于发表个人观点,言辞没有很激烈,并没有侵害到他人权益以及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警方无需介入。被处罚的网友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不当言论违法

在过去一年多抗疫时间里,有不少造谣者或者因为发表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分的不在少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不当言论是违法的。

人民网(603000,股吧)此前报道,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介绍,“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不当言论可能构成仇恨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或者寻衅滋事行为。

郑宁说,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在疫情之下,有些言论已经构成了仇恨性言论,即一个人或群体在性别、种族、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等特性的基础上,攻击另外一个人或群体的言论。这些言论容易造成煽动暴力行为,挑起不同群体的仇恨,对其进行管控有正当性。”郑宁说。

不当言论该如何界定

有何评判标准呢?

在韩英伟看来,所谓不当言论即为 不正当、不恰当、不合适的言论。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自媒体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不当言论的情形多之又多,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当言论都应该以法律意义上衡量标准进行界定,还存在其他标准诸如社会道德、文化、风俗习惯上等。

“因此,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仅仅违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标准,还没有达到法律评价的标准;第二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价值标准,尚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个人尊严;第三种,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的认同范围背道而驰,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韩英伟说。

在当下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发表不当言论最高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呢?

韩英伟解释说,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就不是治安处罚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韩英伟说。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网传图片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