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力。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被称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指导意见》正是为了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临近年关,拖欠账款成为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拿出了“新招”:把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

《指导意见》为房地产监管提供了支持,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此外,《指导意见》再一次强调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产权。

拖欠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

1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为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指导意见》将之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考虑到农民工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相对集中,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往往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快速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中小微企业可能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快实现农民工工资债权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刘贵祥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马源近日指出,“2021年以来,我们在多地调研时发现一些新情况,例如拖欠更为隐蔽,一些地方拖欠地方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再拖欠民企;一些大型企业用票据来支付,中小企业只能照单接收;有些工程项目虽已竣工,但财评、审计久拖不决,无法按时结算;还有异地清欠难等。”

刘贵祥在发布会上表示,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他还指出,加大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禁止随意冻结农民工工资

保护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权益,房地产是当前最突出的领域之一。

据报道,河北张家口市万全区某小区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停工,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200万。其中,开发商首期缴纳的约720万元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被法院查封。

从2019年12月到2021年7月,万全区住建局多次给相关法院发函,要求解除查封发放农民工资。直到2021年11月,法院对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全部解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早已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指导意见》再次予以强调,规定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这样的规定,还出现在2019年12月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最高法等三部门《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

政策屡次强调,现实中仍然出现违规查封,可见农民工工资保障之难。

不过,《指导意见》规定,为办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前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也就是说,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审慎保全预售资金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关乎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某大型房企危机发生后,2021年11月短短10天内,包括北京、成都、石家庄等在内的7个城市发布了升级版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有的规定优化了预售资金支取条件,缓解了房企资金压力,但同时强调,支取资金仅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程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但是上述规定不能约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查封、冻结、扣划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各有不同,难以统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说。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且其提出置换查封资产时,法院才会综合考虑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予以保全。”许浩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再次强调反垄断

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刘贵祥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一些平台企业给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带来了比较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还可能会减少中小企业的竞争机会,挤压消费者的选择余地。”

《指导意见》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

刘贵祥指出,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指导意见》还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作者:王峰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