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这事儿,从一开始的嘲讽玩梗,发展到了大家争论他至不至于因此丢掉艺术生命。

  有讲道德的,有讲法律的,有讲文化的,吵成一团。

  我其实觉得没那么复杂,都不用上升到这么高的层次,我觉得就实实在在的讲商业,讲成本和代价就足够了。

  这事儿特简单。

  首先嫖娼是违法的,这个是客观的对吧。

  其次就连普通人,嫖娼被抓,也是有代价的,轻则丢脸+朋友圈社死,重则丢工作离婚,这种事情也不罕见吧?

  都知道嫖娼是错误的,嫖娼必然要付出代价。

  这个代价下至丢人,上至丢工作加丢人。

  这时候,别把李云迪当特殊人,就把他当普通人,现在发生的一切,是不是其实和普通人的待遇是一样的?

  作为公众人物,丢人的后果就是公众嘲讽。

  作为明星和钢琴家,丢工作的后果就是之后没法靠这个赚钱了,没有人投了。

  有什么问题?

  和普通人遇到这种事情的后果有啥差别?

  再仔细看一下这件事,其实事情中有2个【李云迪】。

  所有分歧其实在于你看到了哪个,以哪个为第一优先级。

  一个是,作为公民,作为人的【李云迪】。一个是,人衍生出来的,作为商品,作为明星的【李云迪】。

  如果你只看【明星李云迪】这一面,你会觉得他完完全全活该,又不是群众绑着他去嫖的,公众人物就是应该受道德约束,过去那种明星高人一等的事情才是他喵有病的,要求明星守法也是过分的事情吗?这帮子人是明星还是法外狂徒啊?

  而且不能因为签子爽子野子衬托,就说迪子是个好家伙。

  如果你只看【公民李云迪】这一面,你会觉得这人确实违法了,但现在的状态是不是有点过于重了?

  不偷,不抢,没老婆,没孩子,没出轨就花个钱你情我愿,确实是违法了,但确实你说他多么伤天害理,也不至于。

  两种观点打的天昏地暗,但分歧的根源,是大家把这个看分裂了。

  但其实,这两者是难以分割的。

  因为公民那一面享受了明星那一面的红利,花钱的时候,花的是另一面赚来的钱。

  讲白了,明星那一面,靠形象赚钱了。

  明星和作品,可以分开。

  但明星和明星的【中之人】,无法分开。

  享受成果,就要承担代价。

  为什么?

  拆接下来,就两个词,收益代价

  先说收益。

  我就问一个问题,一个偶像,一个明星,或者我们放宽条件,演艺圈一个公众人物,凭什么轻易获得好多个零的年薪,许多人一辈子都难以获得的资源?

  一个普通人,能做到这件事吗?

  你被老板压榨成这样,你赚到这个钱了吗?

  你心疼人家明星,你心疼个内啥!

  你还是心疼心疼你自己吧。

  明星又不比工厂的老师傅多八个胳膊六条腿,他也没法一口气挑200担大粪,他不比你我更能工作或生产,他是人不假,但在进入娱乐圈的那一刻开始,他是一个产品。

  只有商品,才提及收益,才有ROI,才有资本投你,捧你,然后将你卖出去,获得收益。

  靠的就是你的影响力,靠的就是你塑造人设的能力,靠的就是你卖梦想与幻觉的能力。

  那你是产品,做基本的品质监控有问题吗?

  不卖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给粉丝?

  让粉丝无论在何时何地,接收到同样质量的产品有问题吗?

  让粉丝不会因为你个人问题而梦想幻灭有问题吗?

  资本投你,想要从你这儿获得回报,有问题吗?

  想要把你和你的团队当作长期资产运营有问题吗?

  不做你的接盘侠,有问题吗?

  不被人坑,有问题吗?

  让你尽可能的延长产品寿命,保持品控,这不是作为乙方应该做的事吗?

  这不是道德问题,这是一个商业公平性的问题。

  做自己,就别挣这份钱;

  做商品,赚钱的时候就别老拿着自己是普通人当挡箭牌。

  普通人,哪里来的资格赚这个钱?

  想既要又要还要?

  也可以,那就得是你的艺术牛逼到全世界都买单,觉得国内限制多,那就全球市场赚刀勒,同样是你足够牛X。

  如果你做不到,那就别吹自己是大艺术家了,艺术无国界好不好。

  不然你去美国唱个《阳光彩虹小白马》,然后大力在电视上骂黑人试试?

  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底线和敏感点,在哪个市场混,就要遵守哪个市场的规则,这是一个基础的商业原则。

  一场合作,无数人生计所系,无数人指着你吃饭,你一举一动不恰当,会砸无数个人的饭碗,让无数个人因你而受牵连,不能用普通人要求自己,要用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来要求自己。

  挣得这份钱,付出的不仅仅是你的才艺,你的影响力,还包括你的脸,你的身材,你的生活,绝大多数人格,你除了睡眠以外绝大多数时间,这都是你这份工作要求的东西。

  出来卖,要保证自己货真价实,这不过分吧?

  工作时,别谈与工作无关的东西,怎么这事儿我们老百姓都懂,怎么明星们都不懂呢?

  明星是

弱智

还是怎么的?

 

  产品,商业,不允许违约,这不仅是态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这都不是潜规则,这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商业规则。

  这时我们要提第二点,代价。

  演艺圈人士说公共人物有隐私权,是的,公众人物有隐私权,人的那一部分有。

  但商品拿部分没有。

  商品的那一部分,要保障消费者(甲方也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是商品,是买卖,就一定用允许评价和监督机制进入,不然这不叫买卖,这叫抢钱。

  商品觉得自己委屈?

  芒果台不能下班彻夜做后期的打工人,委屈不委屈?

  连夜改招股书的打工人,委屈不委屈?

  甲方的市场投放部门委屈不委屈?

  广州人委屈不委屈?

  教材的设计者,学了教材的人,委屈不委屈?

  我们不讲道德,就讲到底是谁在给谁添麻烦?

  权利和义务,从来就应该是对等的。

  这世界从来就不是你单边的给粉丝灌输影响力,让人家买你的货,人家也有权利反过来要求你扮演圣人言行如一,让他们的期待值具象化。

  你出了问题,就是要做好准备人家砸了你的摊子,让你退出这个行业不干的。

  你选择了收益,就顺带的接受了约束,现在你影响了收益,那就要面对商业的反噬。

  这些都是代价。